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增进建筑业生长,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关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担负单项条约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担负施工单项条约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担负施工单项条约额3000万元以上衡宇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规模修改为:可担负种种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划定的资质换证调解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凭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划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品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解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划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凌驾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划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事情,增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外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