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模划定
(发改规则规〔2018〕84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规模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都会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划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