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除执法另有划定外,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资金和人为包管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维护好农民工人为酬金权益,确保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资金和人为包管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支付,现就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资金和人为包管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和人为包管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的资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执法另有专门划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三、对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中明显凌驾工程施工条约约定并且明显凌驾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人为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人为包管金账户中凌驾人为包管金主管部分宣布的资金存储划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接纳冻结或者划拨步伐。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担卖力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接纳预冻结步伐,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人为,监管部分按划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步伐自动转为冻结步伐,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类账户监管部分)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分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事情,与开户单位认真核拭魅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包管两类账户资金宁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法,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见告两类账户监管部分,两类账户监管部分有权提出异议。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实时向外地两类账户监管部分报告。
九、各地有关部分应完善事情机制,增强相同协调,避免两类账户资金被违法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有关部分相关人员在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