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厅(局),生长革新委,财务(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各省会(首府)都会中心支行,铁路监督治理局,民航各地区治理局,银保监局: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治理暂行步伐》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
国家生长革新委
财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规范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酬金权益,凭据《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步伐》等有关规则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人为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用度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人为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治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步伐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分。
第四条 本步伐适用于衡宇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装饰装修、都会园林绿化等种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取消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条约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步伐;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用度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用度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人为准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条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治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分备案。监管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凭据《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切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划分治理。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开立效劳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实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治理事情,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自己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效劳。
第八条 除执法另有划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爆发变换需要取消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人为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出具无拖欠农民工人为允许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分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治理专用账户取消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爆发变换,取消账户后可凭据第六条划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保存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取消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人为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人为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人为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增强对总包单位开立、取消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用度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条约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准时将人工用度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用度拨付周期不得凌驾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治理事情。泛起未按约定拨付人工用度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相关部分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实时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建设单位应实时报告有关部分。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缺乏以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人为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用度数额,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条约约定的人工用度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增补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人为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人为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人为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人为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凭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治理事情,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条约并进行用工实名挂号。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收罗、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治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治理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条约并进行用工实名挂号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治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事情量并体例人为支付表,经农民工自己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人为支付事情。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治理,审核分包单位体例的农民工考勤表、人为支付表等人为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准时将审核后的人为支付表等人为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实时将人为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人为凭证。
第十九条 农民工人为卡实行一人一卡、自己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接纳有效步伐,积极防备本机构农民工人为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不法运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自己的具有金融功效的社会包管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人为,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包管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治理人为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包管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勉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人为手续费率。
农民工自己确需治理新人为卡的,优先治理具有金融功效的社会包管卡,勉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当化效劳,上门治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治理台账等妥善生存,至少生存至工程完工且人为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条约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人为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会同相关部分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计划和建设指导事情。
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同时,凭据网络宁静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宁静包管事情。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治理效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治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剖析预警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条约中有关专用账户和人为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取消情况、劳动条约签订情况、实名制治理信息、考勤表信息、人为支付表信息、人为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生长革新、财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分应当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人为支付等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托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分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制止企业重复屎厕、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治理、实名制治理和人为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治理、人工用度拨付、人为支付划定的情况实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人为支付全历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增强劳动包管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人为支付通知、盘问功效和拖欠人为的举报投诉功效,便当农民工实时掌握自己人为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酬金权益。
第二十八条 已建立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人为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开立、取消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步伐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人为支付包管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卖力、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凭据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
第三十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治理、人工用度拨付、农民工人为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须要步伐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治理提供便当化效劳。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人为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用度,增加企业担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可凭据本暂行步伐,会同相关部分结合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爆发统领争议的,由配合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指定统领。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步伐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