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初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